如果房东想要租客搬家(这里假设租客没有欠缴房租、损坏住房等行为,下同),最简单的方法是签署N11表格。此表格是同意结束租约的协议(greement to End the Tenancy),双方需要签名、然后写明搬出的日期。租客在日期之前搬家,两方皆大欢喜。当然,租客可以拒绝签署N11表格,此时房东想要租客搬离,往往就会用N12表格。
可是N12表格的使用是有限制的。该表格的官方名称是“Notice to End your Tenancy Because the Landlord, a Purchaser or a Family Member Requires the Rental Unit”,顾名思义就是房东需要收回出租屋自住、或者给家属居住、再或者将房屋卖掉(不得卖给亲属,而且买家购房是用于自住目的)时,才能向租客发出此表格。
这些限制是出于保护房客的目的,以免被房东恶意驱逐,然而从最近公布数字来看,似乎有房东在钻这个法律的漏洞。
对待这种恶意滥用系统的做法,安省的法律是有应对措施的。如果房东在以N12驱逐租客后的一年内,没有亲属来住房、也没有卖房,而只是换了个租客,就可能被指控,并面临很高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