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内容和合同以谁为准?

卖家在Re/Max挂牌出售物业一年了,但没有卖出。之后,他与LePageRe/Max共同签订了一份90天的代理协议,但此物业实际是以Lepage的名义挂牌销售的。Lepage的经纪是AnneRe/Max的是Gary

代理协议中指出,此物业售价的5%将作为代理费,另外又手写道:如果Anne或者Gary是双方经纪就提供3.5%的代理费。Gary把合约传真给卖家签字时,在传真首页提到“Royal LePage Re/Max联合出售(与另外一经纪共同卖出收代理费5%,如果是双重代理收3.5%)。

LePage公司的另一个经纪找到了买家并做成了交易,那LePage公司就既代表卖家又代表买家,因此,它是一个双重代理。然而,这位买家并不是Anne的客户。LePage就向卖家收取5%的代理费,但卖家拒绝了,因为他认为根据售房合约和传真,他只需要支付3.5%的代理费。

法官裁定,售房合约中关于代理费的内容只是简单的速记参考,既然此物业是LePage售出的,那代理费就是3.5%。而且传真封面上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双重代理仅是指如果物业是Anne或者Gary售出的。无论如何,对于模棱两可的规定,法官会采用建筑中反意居先的原则,和对没有准备合约的一方有利的解释原则来解决。如果传真中曾提到有其他的经纪人出售此物业的可能性,即使他是受雇于LePageRe/Max的,那结果可能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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