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没人反对就有产权

张先生 拥有相连的两处物业,在 1985 年售出了其中一处。在此之前,他修建了一个可供两物业使用的车道,并从 1963 年开始就一直维修和保养该车道。

由于该车道是位于已售出的物业范围内的,因此 张先生 和新业主之间就发生了争议。

法官认为 张先生 是通过反向占有,而非该业主的允许来获取该车道的地役权的。

上诉法院将法律原则概括如下: 法律明确规定,如要通过法规来获取地役权,申请者必须证明他或她是在无暴力、隐秘的情况下享受地役权的,或者证明在其提出声明之前,已经有至少 20 年的使用许可。换言之,申请者必须要证明其是在持续的、不间断的、开放的、和平的,并且该土地所有者知道和没有反对的情况下使用和享受了该地役权至少 20 年。 ”“ 在定下了适用的法律规定后,法官解释了为什么他认为 张先生 满足了这些条件。对于该车道的使用应具有 权力 的要求,法官指出 : 被告没有立场来说该地的使用是应有 许可证 或得到允许的。显而易见的,该车道的使用权是属于 29 号物业的所有业主的,也就是对其提供维护和维护材料的人。 张先生 的证据不仅令人信服,而且很坦率和诚实。照片可以证明他维护该车道所付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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