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再签代理协议仍须付代理费

一位经纪代理一处物业,和卖家谈好有 5% 的代理费。然后,接到过一些offer,但是都没有做成交易。

6 个月后,该代理协议期满。然而,虽然没有再签代理协议,该经纪仍然在进行营销活动。

之后,一个买家经纪给卖家出了一份新的代理协议,但是卖家没有签字。卖家告诉他的经纪,希望他能继续努力出售该物业,然后会根据售价来付给他代理费。

后来签了一个offer,经纪是卖家的代表,另一位合作的经纪是买家的代表。卖家最终将该物业出售给了买家,虽然买卖合约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却少了大约 2.5% 的应付给售房经纪的代理费。

该经纪向法庭提出诉讼,要求卖家赔偿代理费。当时的地产及商业经纪法案第 23 b 规定,如果该经纪 取得了被接受的书面买卖合约 ,那就应该得到代理费。因此,该经纪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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