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披露地下油罐,不算过失

顾先生  1966 年将一物业出售给买家 1 ,之后此物业又在 1988 被卖给了买家 2 。之后,买家 2 因发现埋在地下的一个油罐而起诉了 顾先生

这里就有问题了,问题是:一位有经验的房产开发商,在没有进行环境调查,在没有关于燃料油监管之前,买了一块被划为 轻工业 ”用处 的用地,几年后,是否能成功的从声称对此问题毫不知情的前业主那里,要回把这块地补救成符合现今监管原则所需的费用呢?

法官发现 顾先生 知道或应该知道地下埋有油罐。买家认为凡是卖家知道或应该知道一个有害的潜在缺陷,那卖家就有责任把它公开。如果没有公开就被认为是导致了侵权行为,这凌驾于任何的合同例外,并证明其要赔偿损失。

法官审查了一些常见的法律案例,来决定是否存在一个 缺陷

然而,他认为油罐本身并不是一种会导致该物业对人类居住造成危险的缺陷。没有证据显示居住在埋有油罐的区域之上会对人类造成任何风险。仅是依据油罐的存在和没有对此进行公开,并不能使 顾先生 对几年后所要求的补救负责。

1966 年,在 Alberta 省没有关于埋在地下的石油罐的监管原则。结合该案例中的实际情况与商业房产行业的缺乏关注环境问题的氛围,可以总结出,在 1966 年, 顾先生 所掌握的知识没有使它同时意识到潜在的污染。因此, 顾先生 在当时没有认识到危害物质会造成潜在的缺陷。

在此案例中没有所谓的失实陈述。为了符合买者自负原则的一个例外,卖家仅是沉默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意见,那买家仍须采取行动说明卖家构成了隐瞒,或者,即使没有实际行动,仍要去显示沉默之后的原因也是对买家隐瞒了真实情况。如果沉默的目的不是隐瞒,那仅仅沉默并不能发现责任的依据。

地址为:95 Mural St. Unit 105/106, Richmond Hill, Ontario, Canada, L4B3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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