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中,买家要求应该明确

2010年2月8日

买家的地产经纪联系了一位卖家并要求提供一个被划分为“公路商业”的未挂牌区域的准许使用的清单。卖家给他了一个很长的清单,但其中没有包括货运枢纽,并且这位经纪也没有提到货运枢纽是买家要求的。

买家的经纪在报价协议中提出:这份协议是有条件的,自接受之日起30天之内有效。并且为维护买家利益,加入了以下条件:买家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次数书面取消全部或部分协议,这份协议如无效和无法执行,押金和代付利息必须如数退还,不得扣减。

买家从市府得知此物业被相关的法律和官方计划划为终局和有约束性形式,允许根据公路商业区域的规定作以下开发和使用:零售业、汽车和卡车销售机构、商业车库、作为公路商业配套使用的开放存储区域、停车场和饭店;买家谨慎处理之后认为此物业适合他的使用。

但当买家了解到此物业不能作为货运枢纽来使用时,取消了交易并起诉要退还5万美金的押金。

法院需要从合约来决定当事双方的意图,以及合约第2条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条件来使买家免除履行他的义务。法院最终裁定这些条件倾向买房利益,而且是由他的代理人起草的,所以任何的歧义都应该以对作者最不利的方式阐述。此外,第二条是第一条的辅助性条款,并不是独立的。因此,买家失去了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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