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OFFER措辞,纠纷由此而起!

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大家对正式合约内的条款都非常重视,遵守也很到位。但是有很多纠纷诉讼,却是由合同附件中的附加条款引起的。由此,我们摘录编译一些实例,来和大家一起探讨,以便更全面地理解所谓附加条款的法律意义,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可能的法律纠纷。

第一个案例,买方就买卖合同中被列为附属条件的一个冲浪浴缸提出投诉。

合同中规定,“卖方声明冲浪浴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而事实上,交了房过后,买方在最早的时间里发现这个冲浪浴缸不工作,而且卖方知道这个情况。尽管买方在验房时就怀疑这个浴缸的工作性能,但是一直没有机会验证,直到交房后,他才有机会将浴缸放满水来测试它的运作功能。请注意,这类的检测必须在交房后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

在关于浴缸的案子中,法官认为应该作一个保障性的附加条款,即冲浪浴缸此类设备的保障期不可延续到交房以后,但当时并没有被并入交房条款中。由此,卖方在关于浴缸的条款上便有了疏漏。法官裁定,由卖方承担50% 的损失,卖方经纪及其公司承担另外50%的损失赔偿。在法庭考量了买卖合约第25条的相关规定,买方的意向,以及卖方关于这个附加条款的重要性后,在这项房产交易中,该附加条款并没有影响到产权的转移。

专家点评:此项“不应延续及并入”的条款是地产经纪们经常遇到的,它的应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经纪们必须清楚地向卖方说明他/她的法律义务,以及买方所可能有的投诉索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