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广告买方没同意,要被罚8000?

上期我们介绍了实践中,买卖双方及其经纪,由于违规或触犯法律,而被惩罚的几个案例,以供自己和大家引以为戒。我们接着介绍一些平时人们不以为意的案例,以警示自己。

以下这个案子违反了2002年地产局针对经纪和销售人员公平,诚实和广告宣传等行为方面的准则规定。

2006年5月,买方B1和B2 ,下了一份OFFER购买位于B城1-B街的一处物业。买方由一位买方经纪代表。

此处物业由A经纪公司的销售人员A和B挂牌,叫价559,900。买方出价530,000,卖方回签545,000。这个价钱最终被双方接受,交房期定在2007年7月16日。此交易也确实如期执行。

然而,就在交房期的前几周,销售人员A和B在报纸和网上同时登出了销售广告。该广告包括了该物业详尽的具体资料,如挂牌价格,售出价格,位置,面积,地税额及在市场上的天数。

该广告还包括了以下细节,“步行至D,C和E ,此处砖石结构的3 睡房的物业有许多升级装修,包括将用油取暖改为使用天然气。其最特别之处是它的车库,房主将它改造成铺有石板和瓷砖,具有暖气的健身房。”销售人员A如此在他的广告中描述。

“它的主层门庭铺有实木地板,楼梯下有隐蔽的洗手间,起居室也铺了实木地板,并且新装了燃烧木头的壁炉,开放式的餐室有法式双开门,而且可以直接步入凉台,厨房全新装修升级,花岗岩的操作台面,石材地面和不锈钢的电器。宽大的玄关楼梯光线充足,三间卧房均铺有实木地板,新的4 件套盥洗室。地下室也全部完成装修,建了健身房,地面铺了石材,卫生间就在洗衣房旁边。”